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是科学化、规范化,严格执行制度。开源节流、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签字一支笔。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 学院经费主要包括绩效工资、业务费、专业硕士办学收入、双学位办学收入等。各类经费原则上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超支和挪用。
第三条 学院管理但经费负责人为学院教职工的教学项目、党建项目等各类专项经费,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财务管理。
1.学院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体制。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最高财务决策机构;学院设立由院长领导的学院财经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和协调学院的财经工作;院长全面领导学院的财务工作;财务“一支笔”具体负责,协助院长管好财、理好财。学院确定一名财务人员,具体办理学院的报销和收支登记等财经事务。
2.财经领导小组
组 长:院长
副组长:学院党委书记、分管副院长
组 员: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学院办公室主任、研究生教育中心主任、学院工会主席、教师代表1人
秘 书:学院办公室主任(兼)
第五条 学院的所有经费开支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基本程序是:立项—审批—开支—报销。
1. 立项
所有开支都必须事先立项,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申请人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填写《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经费立项申请表》,写明具体事由、详细经费预算等,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由学院办公室统一上报审批。
2.审批
(1)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一支笔”审批;学生活动经费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党委副书记审批;
(2)1000元以上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由院长核准后,“一支笔”审批;
(3)3000元以上的,由院财经领导小组会议核准后,“一支笔”审批。
(4)院长因故不能出席院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的,委托学院党委书记代签字核准。
未经批准的立项不得擅自支出,严禁“先斩后奏”;遇有特殊情况需先予开支的,应按上述审批权限及时沟通获准,事后须补办立项申请和审批手续。
3.开支
立项获得批准后,即可开支。开支时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开支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申请数额;遇有特殊情况不得不改变项目内容和超支的,须按上述程序补办立项和审批手续。项目申请人与经费支出人原则上应当分开。
4.报销
与学院教学科研等行政活动有关的公务报销由学院财务人员办理,经费支出人将有关票据连同获准的《立项申请表》一并交财务人员,由财务人员统一办理报销。学生活动经费由学工办指定专人进行报销。支出人与报销人原则上应当分开。
第六条 财务预算与拨款核准
(一)财务预算
1.经常性项目收支预算
分管副院长负责全院经常性项目的收支预算工作,各系、办公室、中心负责人配合。
2.各类专项经费收支预算
专项经费包括:本科教学工程专项,创新强校工程专项等。各专项经费收支预算由各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并负责实施,但项目负责人应接受财务工作领导小组和项目组成员的监督。
(二)拨款核准
分管副院长负责学校下拨经费的核准工作,包括:绩效工资、业务费、各类专项费用等。
(三)创收的核准与结算
分管副院长负责全院创收的核准和结算工作。每学期初,办公室相关人员负责核准专业硕士学费、双学位学费,核准后由财务人员及时与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原则上在学费缴纳结束后一个月内,需完成核准与结算工作。
第七条 财务公开
财务“一支笔”在每学期初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学院经费到帐情况,每学期末报告学院整体收支情况;每学期至少向全体教职工报告1次学院整体财务状况。
第八条 学院的所有财务活动都必须在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对于不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财务要求和行为,财务“一支笔”和财务人员有权予以拒绝和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须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学院财经领导小组。
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