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举办讲座管理办法
为积极推动学院开展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党建学工等各项工作,加强学术交流,营造良好氛围,提升教师专业能力,提高学生培养质量,规范讲座活动的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讲座是在正常教学活动之外,以学院名义邀请(或以个人名义邀请使用学院教学、办公场地)校内外人员面向我院师生开展的各类论坛、研讨会、分享会、沙龙等。本办法使用范围包括以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学科建设、科研项目指导、党建工作、学生工作为主题的各类讲座。
第二条 举办讲座应以服务学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工作,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谋划选题,开展有工作实效的讲座。学院和各系办(中心)应积极邀请高校学者、行业专家、知名校友等来举办讲座。
第三条 邀请校外专家讲座,需按照学校有关通知要求办理手续。
第四条 各系办(中心)举办讲座应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境外专家按照学校规定时间申请)填写《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举办讲座申请表》报学院审批。讲座申请实行“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系办(中心)主办的讲座,由系办(中心)申请,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提交申请表至学院办公室。学院主办的讲座,由学院各分管工作秘书申请,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提交申请表至学院办公室。
第五条 讲座审批通过后,讲座的名称、主题、报告人、内容、组织形式、规模等均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调整,应提前重新申报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院、系办(中心)名义举办或承办讲座,不能以任何形式租借学院场地举办讲座。
第六条 讲座审批通过后,主要由申请人负责专家的联系和接待工作,学院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协助申请人安排具体事务。接待校外专家应本着节俭的原则,遵守学校有关的财务制度。申请部门应积极组织,确保讲座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效果。讲座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部门须在院网或院公众号对讲座进行报道,并归档至学院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七条 举办讲座所产生的费用根据《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
2019年11月11日
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举办讲座申请表
讲座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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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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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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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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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类别 |
本科生教育( ) 研究生教育( ) 学生工作( ) 科研与学科建设( ) 党建( ) 其他( ) |
举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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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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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对象 及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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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 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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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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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办(中心)意见 |
负责人签字 日期 |
分管院领导意见 |
负责人签字 日期 |
注:本表一式两份,申请部门和学院办公室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