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管理暂行规定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为切实加强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此暂行规定。
一、及时转移组织关系
1.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党员,在暂缓就业期间落实工作单位的、在办理就业手续领取派遣证时,应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对暂缓就业期满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在暂缓就业期满时,应办理党组织关系转出手续,转回生源地党组织或其他党组织。
2.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党员,在暂缓就业期间办理户口关系转移手续的,应将党组织关系转出到户口关系转入地党组织或其他党组织。
3.不论是否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移居境外或自费留学的毕业生党员,都应在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出手续,随其户口或档案转到生源地党组织或其人事档案所挂靠的人才市场党组织。
每年7月,党委组织部将未转移组织关系的暂缓就业党员名单提交保卫处、学生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研究生工作部等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各学院党委(党总支部)要通力合作,积极配合党委组织部,共同做好相关的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二、建立专门支部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部)要根据本学院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实际情况,按届别建立暂缓就业毕业生党支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并根据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逐年的增减变化情况,从支部设置、支部书记配备到具体联系人、保持联系的方式等方面及时进行调整,实施动态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三、按时办理转正
对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中的预备党员,其所在党支部要按照《党章》规定,按时办理转正手续。对在预备期间,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如期提出转正申请,不履行党员义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四、加强党员教育
对暂缓就业期间的毕业生党员,要采用多种方式保持联系、组织学习,丰富党的组织生活,创新党建工作方式,切实提高党员教育实效。
五、完善档案管理
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在毕业离校前,须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联系卡》。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毕业离校后,如联系卡个人信息有变动,应及时告知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部)。
暂缓就业毕业生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由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部)保管,在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出手续时,由学院党委(党总支部)密封并加盖公章,移交本人签收,由本人送交转入单位党组织。
六、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