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广东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遵照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的关系,全面落实《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四项职权。
第四条 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励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3.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和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福利事项。
4.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参与对学校各级领导的考查评议活动。
第六条 在教代会闭幕期间,教代会常委会可会同教育工会,组织代表巡视有关职能部门,调查了解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
第七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筹备
第九条 教代会换届,在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有关人员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校党委负责人任组长,校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筹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提案、秘书、会务等若干具体工作小组,负责教代会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条 学校党政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商,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第十一条 由党委发出召开教代会的通知,或由党委批转工会关于召开教代会的请示。
第十二条 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的建议名单。
第十三条 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正式会议前印发给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做好教代会召开的宣传发动和提案征集工作。
第十五条 届中召开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由教代会常委会会同工会负责。
第四章 代表
第十六条 当选教代会代表的基本条件是:
1.依法享有中国公民政治权利的本校在编教职工;
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3.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知识,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并能胜任、做好本职工作。
4.遵章守纪,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为人师表;
5.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办事,作风正派、公正公道。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代表的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师人数应占百分之六十。
第十九条 代表的选举,在党总支(党支部)的指导下,由各部门工会按代表条件及分配名额进行推荐候选人名单,再以部门工会为单位设选区,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当选代表票数须超过该选区教职工的半数。
第二十条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到有关选区参加选举。
第二十一条 各选区将选举结果报工会后,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是本校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是否符合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以及选举过程有没有不正当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按选区建立教职工代表团(组),民主选举正副团(组)长。
第二十三条 代表团(组)长的工作职责是:
1.教代会召开期间,根据大会安排,组织本团(组)代表活动;
2.教代会闭幕期间,根据需要,组织本团(组)代表活动;
3.参加学校教代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
4.参加本部门党政有关会议;
5.负责本部门教职工民主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代表在校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组)活动。代表调离本校或者退(离)休,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第二十五条 代表出现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经原选区教职工讨论,须全体教职工半数同意,由代表团(组)向学校教代会常委会提出撤消其代表资格。
第二十六条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补选的,经校教代会常委会同意,由选区按选举程序进行补选。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及处级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代表一般是学校民主党派、侨联主要负责人、离退休校级领导。
第二十八条 工会负责做好代表的培训工作,提高代表对自己权利义务、对教代会性质、地位和职权的认识,提高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 提案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由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条 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确定征集起止时间,并将提案表印发给教代会代表。
第三十一条 提案内容主要是对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
第三十二条 提案应一事一案,一般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组)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提案的审核、立案。收到提案后,审核是否属本校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提案的技术规范。审核合格的提案,学校有条件处理、又确实需要处理的,应当给予立案。属于个人问题的提案,不予立案。没有立案的提案,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立案的提案由工会送交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限期予以落实,不能落实的提案要说明原因。
第三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将提案办理结果通知提案人,同时将登记处理结果的提案表交工会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提案每两年征集一次。提案工作委员会每年向教代会通报一次提案落实情况。
第六章 预备会议
第三十七条 预备会议的基本程序是:
1.听取筹备领导小组报告教代会筹备情况。
2.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关于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3.通过大会议题议程。
4.选举大会主席团成员。
5.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十八条 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
第七章 主席团和常委会
第三十九条 大会主席团在每届教代会召开时主持会议。
第四十条 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部分代表团(组)长。教师代表应占较大比例。主席团人数13—15人。
第四十一条 主席团主要职责:主持本届教代会的大会,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的意见;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及决议、决定草案;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
第四十二条 教代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届中各次大会由常务委员会主持。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履行主席团各项职责。教代会常务委员会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时由全体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章 正式会议
第四十三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基本程序是:
1.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2.校长作学校工作报告。
3.工会主席作学校工会工作报告。
4.校工会就上次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提案处理情况和本次大会捉案征集情况向大会作报告。
5.校工会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6.有关负责人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作说明。
7.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团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8.主席团听取各代表团意见后,安排对大会议案、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说明。
9.根据需要,安排教职工代表在大会上发言。
10.大会进行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第九章 决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 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教代会讨论、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四十五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由工会或大会秘书组根据对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主席团初步审议、认可,并征求各代表团意见;主席团审议通过决议、决定的草案,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校长对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教代会对校长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
第四十七条 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和投票两种,如意见不集中时,以投票为宜。
第四十八条 各项方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才提交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须经过应到会教职工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经教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决定,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十章 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
第五十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常委会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参与提交教代会审议的重要方案的讨论制定;提出与本专门委员会(小组)有关重要问题的调查报告;根据各自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决定和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
第五十一条 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在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组、教学科研组和组织人事组等专门工作机构。由教代会常委会根据需要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设置方案,提交教代会通过。
第五十二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成员应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为主,可适当聘请一些非代表的教职工参加;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应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代表担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教代会常委会处理。有关决议、决定提请下次教代会确认。
第五十四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可结合召开。我校教代会代表同时也是工代会代表(简称双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团和工会代表团合一;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与工会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职能相同的,可以合设。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权在校教‘代会,解释权在校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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